為完成“最嚴峻監管”,這次食物安全法修訂,歸納運用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法,不但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施最嚴峻的處分,對失職不盡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也將實施最嚴厲的問責。
修訂草案對行政監管和有關人員樹立了一整套問責機制,觸及的內容多達十數條。比方,榜首百四十三條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動之一的,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給予開除處分;形成嚴重后果的,其首要擔任人還應當引咎辭職:(一)瞞報、謊稱重大食物安全事故;(二)查辦食物安全違法行動和食物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三)參加、庇護或許慫恿食物安全違法犯罪。
對于問責機制,北京大學法治與開展研究院高檔研究員劉兆彬以為,總的方向是準確的,但有些疑問也值得思考。
首先是對于問責意圖。劉兆彬指出,問責之根本意圖是為了把事情做好,而不是為了問責而問責,更不是為了投合言論、安慰心情而問責。“簡略的問責簡單形成政府包辦全部,一出事就找政府,一找就問責完事,而沒有對后續整改,提升管理水平做更多的詳盡工作。”
一起,這一規則還存在其他疑問。“比方,問責的主體、程序規則不清、操作性不強;規則的過多、過細,甚至是把行政職責、民事職責、刑事職責混雜、倒置;對被問責者的救助途徑無明確規則。公職人員正當維權難,等等。”他說。
劉兆彬主張,對有關行政機構問責內容重新思考。他以為,能夠用簡練、原則性條款規則之立法技能,然后由國務院獨自擬定行政機關人員食物安全問責管理規則,作出全部標準。由人大修訂刑法,對有關食物安全刑事職責進一步細化。有關民事職責可由侵權職責法等有關法令作出規則。
他表明,立法進程時刻應當遵守立法質量。“當年的食物安全法出臺受三鹿奶粉事情影響,時刻上有些急。本次修法時機來之不易,應當細細打磨,擬定有中國特色的高質量的食物安全法。”
食物企業職責約談“功能定位不清” 專家主張撤銷約談歸入法律程序
這次食物安全法修訂的整體思路,是樹立最嚴峻的全過程監管準則。為此,這次修訂草案增設了職責約談準則。
修訂草案榜首百一十二條擬規則,食物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危險,未及時采納辦法消除的,食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能夠對食物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擔任人進行職責約談。食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食物安全系統性危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物安全危險的,本級人民政府能夠對其首要擔任人進行職責約談。
對此,北京大學法治與開展研究院高檔研究員劉兆彬以為,新創設的這一條款相同存在疑問。他指出,首先是職責約談的功能定位不清,同本法前后不一致。在發生事故、疑問危險、平常法律過程中,調查取證、了解、說話是監管部門的權利。而存在安全危險又不及時消除的,在法令職責一章已有規則,即采納正告、責令整改、罰款等辦法強行當事人當即改正。“不知再設一個約談有何功能?”
其次是約談定性不清。“比方,約談是職責仍是責任?被約談的企業擔任人不來怎么辦?約談是強行性的仍是非強行性的?假如是強行性的,明顯不合法,也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假如沒有強行性,如何履行?”劉兆彬質疑。
“三是沒有程序,沒有監督制約。用的表述都是‘能夠約談’,讓人不理解此條款到底有何實際效果。”他說。
劉兆彬主張,撤銷約談一條,前后一致,歸入法律程序當中。對存在安全危險,又不及時采納辦法者,應當依法直接采納有用辦法,當即改正,而不是談談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