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兩會江蘇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又一次被重點提及。全國人大代表、啟迪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雅萍明確表達社會公眾期待此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現場回應表示 “兩地的法院也是依據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對矛盾的判決。目前案件都在二審中,最高法院會加強指導,保證兩個案件公正審理。”
針對此案這種情況,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兩家的爭端,并表示,目前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稻香村”商標歸屬上,建議兩家尊重歷史,尊重注冊商標的時間順序。
據資料顯示,蘇州稻香村早在1982年就在“糕點、面包”等產品類別上注冊了稻香村商標,北稻在明知蘇稻擁有該枚商標的情況下,又于1996年再次模仿蘇州稻香村在“餃子”產品上申請注冊稻香村文字標,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認為,由于當時商標局只注重商品分類,所以北稻在“餃子”類別上注冊的稻香村商標才能被核準,也正因為如此才導致后來競爭秩序的混亂。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則指出,法律規定應遵循申請在先的原則,商標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冊成功就受到法律保護,商標保護的本質包括保護商標的專用權。
從上面分析,我們確鑿了蘇稻所擁有的稻香村商標其實比北稻文字標注冊的時間早,本應受到法律上的保護,但因商標法的執法不嚴,北稻突破商標保護限制注冊了稻香村文字標,并且不滿足于此。據馮曉青和其他在場專家介紹,北稻在“餃子”類別注冊商標成功后,又于“糕點”類別上申請注冊“三個禾字+北京稻香村”商標,但未被核準,把“三個禾字”去掉之后,該商標與蘇稻的商標更加相似,反而被核準了,明顯與我國商標保護制度相悖,此外,我國《商標法》規定,不能將縣級以上的地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內容,但北稻中包含“北京”二字。復盤北京稻香村的商標注冊史,真是玩得好一手“投機取巧”的小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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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稻香村商標問題,還應尊重北稻曾從蘇稻那里獲得過的“稻香村”注冊商標的許可協議,明確各自商標的歸屬權。“李明德教授進一步坦言。有關證據表明,蘇州稻香村曾在2003至2008年間兩次授權北稻在“糕點”類別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但是北稻卻在蘇稻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8年1月18日也就是在接受蘇稻授權前4天申請注冊“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標,北京稻香村一邊享受著近乎于免費的授權,一邊暗自非法申請注冊商標,這一行為已屬于惡意侵權。
值得一提的是,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規定,北稻應交給蘇州稻香村3%商標許可費,但蘇稻為共同促進“稻香村”這個老字號品牌發展,將雙方確認的3%的商標使用許可費用于“稻香村”品牌的維護和有關的廣告宣傳,可見蘇州稻香村對于授權北稻在“稻香村”品牌的使用過程中給予了不少條件支持。
商標不僅僅是標記,更重要的是標記所承載的商譽。歸根究底,解決稻香村目前的糾紛,還應回歸到最初的商標許可關系上,尊重歷史,尊重現實,應該遵循一個原則,即誰先注冊,就應該歸誰所有。
與此同時,多位老字號專家一致認為還應從歷史的角度理清脈絡,為商標歸屬問題提供更加有力的佐證。據史料記載,蘇州稻香村起源于1773年 (清乾隆三十八年),當時叫做“蘇州稻香村茶食店”,至今已有246年歷史,其糕點制作技藝世代相傳,從未間斷。
反觀北稻,根據提供的資料顯示,其傳承于1895年由金陵人郭玉生創立的“稻香村南貨店”,但據史料記載,“稻香村南貨店”由于時局動蕩,于1926年便已關張歇業再無后續。并且北稻一直宣稱創始人劉振英是繼郭玉生后的第五代傳人,但從可追溯的歷史資料來看,二、三、四代傳人的資料始終缺失無法提供。后經歷史考證,劉振英在“稻香村南貨店”關張時只有5歲,不可能具備傳承能力;且劉振英14歲時,曾拜師北京另一家糕點店“稻香春”做學徒,一學便是八年,可見劉振英傳承的是“稻香春”而非“稻香村”。看到這里,北稻的身份躍然紙面,一個十足的80后打著偽造歷史的擦邊球,試圖混淆消費者對其真實身份的認知,嚴格意義來講,北稻并不符合我國商務部頒發“中華老字號”稱謂的條件(中華老字號應創立于1956年以前)。
縱觀過去,老字號企業面臨大量侵權,這不單是蘇州稻香村一家企業所遇到過的挑戰,而是全國老字號企業普遍存在的現狀,多少老牌企業因捍衛自身合法權益,造成巨大的經濟內耗。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教授曾表示,創新是經濟發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是第一財產權。誠然,如果知識產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企業傾向于模仿彼此商標,原版照抄產品,將會擾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也為了各個企業的利益,社會各界應更加牢固的樹立法治概念,勇于捍衛自己的知識產權。針對稻香村商標歸屬的糾紛,蘇州稻香村應進一步跟進案件審理,還原歷史真相,爭取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