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8日,福州海關網站公布馬尾海關關于福州金頂味食品有限公司違規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關緝違字〔2020〕0005號)。
經調查、審理,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19年11月7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 350120190019680283,申報出口兩項商品,第一項申報品名為干鯊魚翅,申報規格為拉丁名稱 :PRIonACE GLAUCA,申報數量653千克,申報總價555050元人民幣,申報稅則號列為0305710090(出 口退稅率9%);第二項申報品名為干鯊魚皮,申報規格為拉丁名稱:PRIonACE GLAUCA,申報數量 3003千克,申報總價345345元人民幣,申報稅則號列為0305790090(出口退稅率9%)。經鑒定、歸類,第一項商品實際規格為拉丁名稱:Sphyrna zygaena,應列入稅則號列0305710010(出口退稅率0);第二項商品實際規格為拉丁名稱:Carcharhinus falciformis,應列入稅則號列0305790010(出口退稅率0),均需提供瀕危物種允許出口證明書。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350120190019680283)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 書(編號:1912000584)、當事人報告、出口退稅資質證明、相關人員筆錄、營業執照等為證。
綜上,當事人出口貨物稅則號列、規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和國家出口退稅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五)項之規定,馬尾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81000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