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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建議修改14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1-22   來源:和訊新聞  瀏覽次數:2315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本月月底前,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法制信息網(國務院法制辦官網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本月月底前,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法制信息網(國務院法制辦官網)將意見建議提交。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昨天向國務院法制辦寄出關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書”),認為食品安全信息不能為任何政府及其部門、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所壟斷,遇問題食品個人可曝光。監管部門若因未履行職責和失職出食品安全事故,應擔重責。

  沈教授多年以來關注食品安全問題,他的另外一個身份是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風險治理視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課題的負責人。

  沈教授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共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劃分、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等14項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議。

  信息發布 真實信息個人可發布

  送審稿規定,國家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

  送審稿特別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意見書認為,在食品安全治理之中,風險交流(或稱風險溝通)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之中各個行動者的利益。

  “依據風險交流的原理,信息發布不能為任何政府及其部門、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所壟斷。否則,會造成信息的堵塞或者扭曲。”沈巋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說。

  送審稿將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權基本排他性地給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書認為,這樣在信息公開方面就無法達到有效的社會共治的效果。

  刪除“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規定。

  應急演練 食企有義務防控風險

  送審稿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意見書認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對于培育和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應該成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義務,立法不應該僅僅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演練。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開展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監管部門 失職出問題應擔重責

  送審稿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按照規定開展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未落實標準和工作經費、未按照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或未按照規定報告和組織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等,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或者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書建議對此做相應修改。

  關于第126條第1款所列舉的行為基本上都可歸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把二者并列,作為問責適用的條件,存在重復、交叉、混亂的問題。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及時、有效地履行其相應的職責,沒有履行職責的,就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而無論是否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若既沒有履行職責,又因為這樣的失職而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就應該讓其承擔更重的責任。這兩種情形下的問責不應混同。

  網購食品 交易平臺應備案管理

  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網購的方便性讓許多消費者將其作為購物的首選,包括購買食品。但網購食品存在的監管盲區也引起大家普遍關注。

  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查驗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頒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頒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

  意見書認為,該條是適應網絡食品交易的現實需要而制定出來的有意義的條款。但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本身不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并不需要像食品生產經營者那樣具備法定的保障食品安全條件。從便于分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實行屬地管理的需要出發,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實施備案管理即可。

  沈巋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說:“政府應該轉變"不許可、不審批就無法監管、不會監管"的傳統思維和習慣。”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

  從業人員 日常健康檢查需加強

  送審稿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意見書認為,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在實踐中,健康合格證明是衛生行政部門專門指定的機構才能開出,已經異化為行政許可。健康合格證明只能在體檢的時候證明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并不能保證在年度體檢之間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

  另外,意見書指出,一年一度的體檢收費,已經成了專門指定機構的壟斷性收入。

  對于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意見書建議,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食品從業人員培訓考核上崗制度,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指導性規定。

  送審稿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食品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都暗含著設定行政許可或審批的可能性,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有悖。本版文/記者 溫如軍

  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日常健康檢查。

  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應該建立企業自律的制度。作為政府的食品監管部門,主要在于監督企業的自律制度是否完善。

 
關鍵詞: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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