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4月12日公布。
同時,海關總署宣布,此前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廢止。
《辦法》指出,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在食品進口方面,《辦法》表示,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
此外,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
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導致中國境內食品安全隱患,或者海關實施進口食品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進口食品,或者發現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和經授權的直屬海關可以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相關進口食品實施提高監督抽檢比例等控制措施。
在食品出口方面,《辦法》要求,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進口國家(地區)暫無標準,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無相關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