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接近,大都飯館的年夜飯預定已是“一桌難求”。不過,在年夜飯花費過程中,水中望月般的菜單、形形色色的合同條款,以及經營者的種種“霸王”規則,著實令花費者防不勝防。
定金和訂金不一樣
元旦剛過,吳先生早早就在酒店預定了年夜飯,兩邊簽訂了書面合同,并按約好預交了200元“定金”。后來吳先生又改變了主見,計劃回老家過新年。主見打定后,吳先生去酒店想要退回“定金”,酒店卻固執不交還,還說這樣做是合法的。
依據擔保法、合同法等規則,定金和訂金不一樣:一是性質不一樣,定金具有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責任的,無權需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責任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假如賣方履行責任,則訂金能夠抵作買方的價款,假如賣方不履行責任則應返還訂金給買方;二是給付主體不一樣。給付定金的一方既能夠是買方,也能夠是賣方,而給付訂金的一方只能是買方;三是數額不一樣。定金不能超越合同總價款的20%,超越有些無效。而訂金沒有嚴厲約束,通常不超越合同總價款即可。由此可見,吳先生疏忽大意將“訂金”寫成了“定金”,由于反悔而向酒店索要定金是得不到法令撐持的。
“把戲菜名”亂人眼
2013年新年,許女士和親家商定大年三十在酒店一起度過。電話訂餐時,效勞員報了一通吉祥好聽的菜名,“堆金積玉”“一往無前”“五谷豐登”等,許女士聽得“很受用”,所以沒有細問便作了預定。成果,到了歲除晚上,許女士和家人坐到餐桌前才傻了眼,本來所謂的“堆金積玉”即是清炒蘿卜,“五谷豐登”則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卻由于“花哨”的菜名而報價翻了一倍多。
如今,供給年夜飯的飯館通常都會在菜名上做文章,比方“年年有余”其實是“清蒸鱖魚”;“一團和氣”其實是“炸麻球”……普普通通的菜品只需取上一個“應景”的姓名,報價便成倍上升。依據花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則,經營者有責任奉告花費者產品和效勞的真實情況。具體到餐飲業,有關菜品的主料、配料、分量、技術等,經營者都有責任清晰標示并向花費者明示;關于花費者的有關問詢,有責任具體回答和闡明。
飯后結賬要細心
2013年新年,張大媽攜女兒、女婿去飯館吃年夜飯時,攜帶了自家收藏多年的兩瓶“茅臺”,飯后結賬時卻發現多出了200元額定效勞費用。張大媽提出質疑,效勞員奉告帶酒水要收取“開瓶費”,這是職業規則。張大媽盡管對這種事前不予奉告的做法非常氣惱,但只能自認倒霉。
時下,不少酒店都貼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溫馨提示”。其實,這種做法是沒有法令依據的。花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則,花費者有權自主挑選供給產品或許效勞的經營者,自主挑選產品種類或許效勞方法,自主決議采購或許不采購任何一種產品、承受或許不承受任何一項效勞。該法還規則,經營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訴、聲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對花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則,或許減輕、革除其危害花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當的民事責任。格局合同、告訴、聲明、店堂告示等富含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本事例中,該飯館的行動顯著侵犯了張大媽的知情權和挑選權,謝絕自帶酒水和收取“開瓶費”的“店規”,顯著歸于不合理的格局條款,不具有法令效力。